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4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