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