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章 著作权/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第十二条已修改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4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