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七章 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第四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帮助承担转产、扩大生产军品任务的单位开发和应用先进的军民两用技术,推广军民通用的技术标准,提高转产、扩大生产军品的综合保障能力。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重大的跨地区、跨行业的转产、扩大生产军品任务的实施进行协调,并给予支持。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