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七章 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第三十九条有效承担转产、扩大生产军品和维修保障任务的单位,应当根据所担负的国防动员任务,储备所需的设备、材料、配套产品、技术,建立所需的专业技术队伍,制定和完善预案与措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