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七章 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第四十一条有效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承担转产、扩大生产军品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军事订货合同和转产、扩大生产的要求,组织军品科研、生产,保证军品质量,按时交付订货,协助军队完成维修保障任务。为转产、扩大生产军品提供能源、材料、设备和配套产品的单位,应当优先满足转产、扩大生产军品的需要。国家对因承担转产、扩大生产军品任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单位给予补偿。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