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七章 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第三十八条有效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储备的种类、布局和规模,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