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国家建立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动员体系,根据战时军队订货和装备保障的需要,储备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

本法所称军品,是指用于军事目的的装备、物资以及专用生产设备、器材等。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