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无居民海岛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和排放。

无居民海岛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禁止在无居民海岛弃置或者向其周边海域倾倒。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