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第三节 无居民海岛的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无居民海岛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和排放。无居民海岛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禁止在无居民海岛弃置或者向其周边海域倾倒。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