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第三节 无居民海岛的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经批准在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建造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限制建筑物、设施的建设总量、高度以及与海岸线的距离,使其与周围植被和景观相协调。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