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经批准在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建造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限制建筑物、设施的建设总量、高度以及与海岸线的距离,使其与周围植被和景观相协调。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