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国家保护设置在海岛的军事设施,禁止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国家保护依法设置在海岛的助航导航、测量、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益设施,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妨碍其正常使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