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第二节 有居民海岛生态系统的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遵守有关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水资源和森林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