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七条有效国家保护海岛植被,促进海岛淡水资源的涵养;支持有居民海岛淡水储存、海水淡化和岛外淡水引入工程设施的建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