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八条有效国家支持利用海岛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在海岛从事科学研究活动不得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