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六条有效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海岛的自然资源、自然景观以及历史、人文遗迹。禁止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禁止采挖、破坏珊瑚和珊瑚礁。禁止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的红树林。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