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二章 职责、条件、义务和权利第七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四)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五)配偶具有外国国籍、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六)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的其他情形。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