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六章 考核、培训和交流第三十条有效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在驻外外交机构之间进行任职交流;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在派出部门或者其他机关之间进行任职交流。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