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六章 考核、培训和交流第二十八条有效对驻外外交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由驻外外交机构或者派出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对驻外外交人员的考核,以其承担的职责和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驻外外交人员职务、衔级、级别、工资以及对驻外外交人员进行奖励、培训等的依据。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