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五章 派遣、召回和调回第二十六条有效驻外外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调回:(一)另有工作安排的;(二)不能履行职责的;(三)触犯法律或者严重违纪的;(四)配偶取得外国国籍、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五)不宜继续在驻外外交机构工作的其他情形。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