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五章 派遣、召回和调回第二十五条有效驻外外交人员实行任期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经派出部门批准,驻外外交人员的任职期限可以适当缩短或者延长。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