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特命全权大使和代表、副代表为特命全权大使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

前款以外的代表、副代表,由国务院或者派出部门派遣和调回。

其他驻外外交人员,由外交部或者其他派出部门派遣和调回。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