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五章 警衔的保留、降级、取消第十九条有效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但不得佩带标志。人民警察调离警察工作岗位或者辞职、退职的,其警衔不予保留。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