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五章 警衔的保留、降级、取消第二十条有效人民警察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其警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的,应当调整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调整警衔的批准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