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人民警察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其警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的,应当调整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调整警衔的批准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