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四章 警衔的晋级第十八条有效人民警察警衔晋级的批准权限适用第十三条批准权限的规定。警司、警员提前晋升的,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