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三章 警衔的首次授予第十二条有效从学校毕业和从社会上招考录用担任人民警察的,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人民警察的,根据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的警衔。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