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三章 警衔的首次授予第十一条有效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