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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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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警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条
有效
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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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