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二章 警衔等级的设置第九条有效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