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