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