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