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