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第十三条已废止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