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