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第十二条已废止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