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章 防护重点第十七条有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