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章 防护重点第十六条有效对重要的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前款所称重要的经济目标,包括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