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第十八条有效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