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