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