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