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或者除害处理合格后放行;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并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