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章 携带、邮寄物检疫第三十一条有效邮寄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名录以外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国际邮件互换局实施检疫,必要时可以取回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未经检疫不得运递。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