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章 携带、邮寄物检疫第三十三条有效携带、邮寄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物主有检疫要求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