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章 携带、邮寄物检疫第三十条有效携带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名录以外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在进境时向海关申报并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携带动物进境的,必须持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证书等证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