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