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