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