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