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