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 总则/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一节 量刑第六十四条已修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