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第四百三十一条已修改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四百三十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