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第四百三十条已修改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四百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