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二十条已修改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一百一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一条